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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
来源:重庆莲界生态园 发表时间:2019-5-16 14:12:25

《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6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殡葬工作实行目标管理。
  第三条 市民政部门是全市殡葬事务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负责殡葬事务管理的具体工作;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事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撒拉族、东乡族和保安族等10个少数民族公民遗体可以土葬,但必须在当地民政部门指定的地点土葬;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五条 死亡者的遗体应在就近殡仪馆火化。因特殊情况遗体需要外运的,须经死亡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同意,用殡仪专用车运送。
  港澳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华侨和外国人在本市的丧葬事宜或其遗体需出入境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城市化水平较高的城镇区域为文明治丧示范区。文明治丧示范区的具体范围随城市化进程由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在文明治丧示范区内,死于家中人员的遗体在家停放时间不得超过3天,死于其它场所的遗体应当停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禁止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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